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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(修订)

发布时间:2017-07-14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,保障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,结合集团实际,对原办法进行修订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员工。

第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既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实际需要,做到“应减尽减”,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,避免出现过度资助。

第二章  减免对象、条件与标准

第四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员工原则上应为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员工,对象范围包括:

1.国家级贫困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;

2.城镇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;

3.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;

4.农村低保家庭员工;

5.父(母)残疾,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;

6.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员工;

7.因家庭变故或重大突发事件(自然灾害、火灾、交通事故等)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;

8.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员工、孤残员工、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、国家政策库区移民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等;

9.其它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。

第五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、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;
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
5.生活俭朴,无铺张浪费行为。

第六条 每学年每生学费减免金额不低于600元 ,最高不超过本学年度员工应交纳的学费金额。

第七条 各公司(部)学费减免人数和减免金额由各公司(部)酌情掌握,但学费减免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公司(部)本学年度应收取学费的2%。

第三章  减免程序与监督管理

第八条减免程序:

1.每学年根据集团通知及有关要求,由员工本人向所在公司(部)提出申请,填写《集团员工学费减免申请表》(见附表),同时提交由乡镇、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员工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;

2.各公司(部)根据员工提出的学费减免申请,组织班级、年级(专业)进行评议,经公司(部)员工工作领导小组评审,确定学费减免员工名单及减免金额,并以适当方式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,公示通过后报集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;

3.集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公司(部)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,并以适当方式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,公示审查通过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;

4.集团领导审批后,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免名单报送财务资产部予以落实减免政策。

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:

1.凡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,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

2.享受学费减免的员工,如发现挥霍浪费、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,集团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;

3.享受学费减免的员工,可正常参加奖、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。

第四章  附则

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
责任编辑:李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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